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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592号

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与薛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薛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592号

原告: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哈河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孙少巨,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蕊,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力,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与被告薛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负担。

审判员纪玲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庞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