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592号
原告: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哈河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孙少巨,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蕊,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力,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与被告薛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负担。
审判员纪玲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庞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