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214号
原告:秦福聚,男,汉族,1950年4月14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廛河区大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4291。
法定代表人:杨宁,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亚峰,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秦福聚诉被告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福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应依法归还当时属于原告持有的资金股份权的3200元整;2、应依法赔偿资金股份与红利约6700元(由1996年到2018年这20多年期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开始约1996年到2018年这20多年期间,原告先后五六次找到当时洛阳电话设备厂工会经济开发公司领导询问要求,归还当时属于我个人的资金股份3200元。股票权由股票背面显示,权利归职工个人所有。但是公司领导说,持出资证明公司可以向职工个人发放红利。后公司领导经过五六次更换,至今没有发放红利。原告持的出资证明复印件一份6页为证。结果由1996年到2018年这20多年期间,原告秦福聚一直没有收到资金和利益、红利,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应依法归还当时属于原告的3200元资金股份,并且应依法赔偿资金、股份和红利约6800元。
被告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
一、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归还其持有股份权3200元,赔偿其资金股份与红利约6700元,答辩人认为与事实不符且诉讼主体不正确。该股票系洛阳电话设备厂工会经济开发公司发放,即洛阳六合科技开发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洛阳六合科技开发公司系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与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并非同一法人单位。所以原告的诉讼主体不正确,其诉讼请求更无从谈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即起诉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原告秦福聚认定诉讼主体错误,故与答辩人诉讼关系不成立。综上所述,原告秦福聚诉讼主体不正确且与事实不符,又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求,由原告本人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6年洛阳电话设备厂工会经济开发公司发行了面额为壹佰元、伍佰元不等的出资证明。原告秦福聚称,该出资证明是公司发放给职工的福利,其所有的3200元出资权利归个人所有,而且洛阳电话设备厂工会经济开发公司称会分发红利。通过工商信息查询得知,洛阳电话设备厂工会经济开发公司于1997年变更为洛阳邮电电话设备厂工会经济开发公司,后变更为洛阳六合科技开发公司,名称使用至今。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登记状态为存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当向正确的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对于原告秦福聚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福聚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申晓静
书记员王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