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505号
原告:宁南县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宁南县景星乡黑泥沟村**。
法定代表人:谭友林
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长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登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南县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南县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与原告宁南县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1元,由原告宁南县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翌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曾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