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13民初1105号
原告:周朋飞,女,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孙能妹,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周朋飞与被告孙能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周朋飞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朋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朋飞负担。
审 判 员 王佩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嘉颖
书 记 员 竺曼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