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1民初608号
原告:刘照辉,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出山镇出山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凤林。
被告:张凤林,男,汉族,1947年3月2日出生,住西平县。
原告刘照辉诉被告西平县出山镇出山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张凤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照辉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履行为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照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照辉撤回对被告西平县出山镇出山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张凤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立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