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402民初2348号
原告:王志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平,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永,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洪与被告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汇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9月5日中止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平、被告嘉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志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违约金及利息共5.6万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胜利凯旋花园小区××××号商品房,价款624580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实际于2016年3月25日才交付。嘉汇公司辩称,答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房屋,系政府规划部门对项目规划调整导致工期延误所致,应属合同约定的特殊原因。2010年2月8日,答辩人取得涉案项目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0年4月开工建设。2011年11月12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心城区包括涉案项目在内的55个已出让待建项目用地,提出新的城市建筑设计要求,要求全面优化项目设计方案,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准开工。2011年11月23日后,在建设项目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政府规划和建设部门不准答辩人继续施工,甚至收回了规划许可证,自此涉案项目工程标段停工。2014年2月26日,规划部门重新发下规划许可证,答辩人才得以继续施工。至此延误工期两年三个月之久。依据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因政府规划部门对项目调整导致工期延误的,答辩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延期期间不承担延期责任。由此,交付日期应顺延至2016年4月5日。综上所述,答辩人因政府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调整而导致工期延误,由此无法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应属合同约定的特殊原因,不应承担延期责任。原告所诉的违约金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承担。故此,原告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2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四)》,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胜利凯旋花园小区××××号商品房,价款624580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实际于2016年3月25日才交付。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房款。《德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逾期交房超过60日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五条“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九条作出如下变更约定,并以本约定为最终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自主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德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四)》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实际于2016年3月25日才交付,被告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九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24580元×万分之一/日×814天(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5日)=50840.81元。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王志洪逾期交房违约金50840.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驳回王志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64元,被告负担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