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2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忠军,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仙居县。 被执行人应学武,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住仙居县。 被执行人周李珍,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仙居县。 申请执行人张忠军与被执行人应学武、周李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24民初149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忠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学武、周李珍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忠军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3元,执行费2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应学武、周李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应学武、周李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应学武、周李珍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应学武、周李珍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周李珍名下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一个,本院已冻结,但数额较少。截至2019年03月0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应学武、周李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应学武、周李珍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应学武、周李珍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应学武、周李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应学武、周李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24执27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华海
审 判 员 张天平
审 判 员 官焕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
书记员 包剑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