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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恢297号

刘四小、马春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四小;马春根;韩春水;方水林;胡明进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24执恢297号 胡明进: 申请执行人刘四小、马春根、韩春水、方水林与被执行人胡明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四小、马春根、韩春水、方水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浙0324执恢29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明进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浙0324执2902号案件【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浙0324执恢297号】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