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24执恢297号 胡明进: 申请执行人刘四小、马春根、韩春水、方水林与被执行人胡明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四小、马春根、韩春水、方水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浙0324执恢29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明进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浙0324执2902号案件【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浙0324执恢297号】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