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822号
原告:苟小燕,户籍地址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维刚
被告:李华翔,户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晓璇
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
人民陪审员 林翠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海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