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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822号

苟小燕与李华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LGFY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苟小燕;李华翔;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822号

原告:苟小燕,户籍地址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维刚

被告:李华翔,户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晓璇

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

人民陪审员  林翠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海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