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802执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美域高晟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金龙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院诚盈中心**楼****。法定代表人王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志刚,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胡文正,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美域高晟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文正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美域高晟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胡文正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3.494万元。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胡文正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9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9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网查,被执行人胡文正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车辆,有银行存款2402.81元。2019年3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胡文正的银行存款2402.81元划拨至本院银行账户。本院还先后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定分局、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工商注册登记、住房公积金及保险理财等财产信息,于2019年3月4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坪镇余家山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18年9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文正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13.494万元,执行到位2402.81元,尚有13.2537万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吴新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覃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