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411号
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0146A。
法定代表人:王亚楠,总经理。
被告:张磊,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藁城市。 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凡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