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3执99号 张小军、宝鸡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小军与宝鸡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宝仲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421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自觉将案款及执行费交入我院账户。我院于2019年3月5日将10421元案款向申请人支付,执行费56元已扣划至本院账户。申请人基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所有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执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3月5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