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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初153号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枣庄经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经伟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53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经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经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经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