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06民初530号
原告:海南御倾城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被告:海南观澜湖华谊冯小刚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原告海南御倾城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观澜湖华谊冯小刚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海南御倾城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御倾城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6.64元,减半收取计4768.32元,由原告海南御倾城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蔡红胜
人民陪审员 何少锋
人民陪审员 林春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芳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