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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5民初184号

邱亚章、邱小来等与邱惠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邱亚章;邱小来;邱来阳;邱惠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184号

原告:邱亚章,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二)。

原告:邱小来,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邱来阳,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上列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惠南,男,1963年11月2日,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彩月,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亚章、邱小来、邱来阳与被告邱惠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邱亚章、邱小来、邱来阳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亚章、邱小来、邱来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亚章、邱小来、邱来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亚章、邱小来、邱来阳负担。

审 判 员 沈国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

书记员 胡启帆 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