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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1473号

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4民初1473号原告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法定代表人林爱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成双,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晖,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代

书记员  钱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