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03民初5614号 原告李翔宇,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刘少辉,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玉华,女,汉族,1939年7月20日生,住河北省香河县安抚区。 委托代理人李大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祥河,男,汉族,1971年5月9日生,住廊坊市香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大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祥江,男,汉族,1968年3月4日生,住廊坊市香河县永清区。 委托代理人王和全,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玲玲,女,汉族,1975年6月8日生,132823197507210025,住河北省香河县安抚区。 委托代理人王和全,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翔宇与被告高玉华、李祥河、李祥江、李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举证情况,本合议庭认定原、被告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际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释明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翔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罗侠
人民陪审员 王俊芬
人民陪审员 范丽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