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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3民初5614号

李翔宇与高玉华、李祥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0-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翔宇;高玉华;李祥河;李祥江;李玲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03民初5614号 原告李翔宇,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刘少辉,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玉华,女,汉族,1939年7月20日生,住河北省香河县安抚区。 委托代理人李大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祥河,男,汉族,1971年5月9日生,住廊坊市香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大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祥江,男,汉族,1968年3月4日生,住廊坊市香河县永清区。 委托代理人王和全,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玲玲,女,汉族,1975年6月8日生,132823197507210025,住河北省香河县安抚区。 委托代理人王和全,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翔宇与被告高玉华、李祥河、李祥江、李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举证情况,本合议庭认定原、被告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际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释明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翔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罗侠

人民陪审员  王俊芬

人民陪审员  范丽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