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37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6号思达数码大厦二楼北厅。
负责人:何璐彤,总经理。被执行人祁传朋,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诉祁传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4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祁传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本金83754.69元、零售利息22624.09元、分期手续费3374.6元、年费480元、杂费1599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83754.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逾期贷款规定及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祁传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于2019年3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33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亚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