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3民初518号
原告:刘红换,居民,住邹城。
委托代理人:李修锋。
被告:聂庆康,居民,住邹城市。
被告:张西敏,居民,住邹城市。
原告刘红换与被告聂庆康、张西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刘红换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换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红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红换负担。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秀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