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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83民初518号

刘红换与张西敏、聂庆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刘红换;聂庆康;张西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3民初518号

原告:刘红换,居民,住邹城。

委托代理人:李修锋。

被告:聂庆康,居民,住邹城市。

被告:张西敏,居民,住邹城市。

原告刘红换与被告聂庆康、张西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刘红换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换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红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红换负担。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秀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