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681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明,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永城市华洋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芒山镇丁楼村曹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90930905H。
法定代表人:蒋士辉,该公司法人。本院在执行赵文明与永城市华洋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1481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永城市华洋饮品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481执36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玉东
审判员 刘永涛
审判员 朱连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