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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81执3681号

赵文明、永城市华洋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文明;永城市华洋饮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681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明,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永城市华洋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芒山镇丁楼村曹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90930905H。

法定代表人:蒋士辉,该公司法人。本院在执行赵文明与永城市华洋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1481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永城市华洋饮品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481执36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玉东

审判员  刘永涛

审判员  朱连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