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康花林,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吴红梅,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康花林与被执行人吴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湘132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花林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9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红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月28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6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红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袁仕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孙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