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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4财保59号

惠存政与李绍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惠存政;李绍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惠存政与李绍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财保59号

申请人:惠存政,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李绍章,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惠存政与被申请人李绍章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存政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惠存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惠存政。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