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存政与李绍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财保59号
申请人:惠存政,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李绍章,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惠存政与被申请人李绍章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存政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惠存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惠存政。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