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42157号原告孙文璨,女,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聂艳丽,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告深圳市泛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十一街民生银行大厦1601-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8936XP。法定代表人靳站斌。委托代理人王娟娟,女,汉族,1992年3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炽东,男,汉族,1991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047463。法定代表人刘雅春。委托代理人莫俊,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原告于2008年5月18日入职被告深圳市泛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处,原告入职后,被告深圳市泛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即将其派遣至被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工作岗位为柜台人员。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泛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2017年7月27日,被告深圳市泛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通知书》,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8月31日。
三、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7322.21元。
四、关于原告工作9年的同工同酬工资差额: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直接招用的同等工作岗位的员工工资标准存在差异,认为被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并提交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2018年招聘公告》证明其主张。被告深圳市泛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2018年招聘公告》为网上截图未经电子固化或公证等程序,且被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亦不予采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未能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及原因:,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原告出具《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六、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认可仲裁裁决书中该项仲裁结果,而两被告未就仲裁裁决书提起诉,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故本院对该项仲裁结果予以确认,即被告深圳市泛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9121.99元,被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关于律师费:按照法律规定及本院支持原告的比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被告应承担原告律师费1318.58元【计算方式:139121.99元÷(139121.99元+43933.26元+450000元)×6000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对上述律师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关于恢复工作: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九、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8]9249。
十、仲裁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9121.99元;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医疗补助费43933.26元;3、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原告工作9年的同工同酬工资差额450000元;
四、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十一、仲裁结果:1、被告深圳市泛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9121.99元,被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对被告深圳市泛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深圳市泛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18.58元,被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对被告深圳市泛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二、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恢复工作,如不能,请按照国家政策判令被告支付9年半的同工的工资差额45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9121.99元。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泛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9121.99元,被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对被告深圳市泛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深圳市泛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18.58元,被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对被告深圳市泛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倩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