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刑更115号 罪犯谭鉴欢,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居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 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桂092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谭鉴欢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桂09刑终651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撤回上诉。2017年4月12日送广西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广西西江监狱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西江监狱认定,罪犯谭鉴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奖励57.51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谭鉴欢减刑的事实,有其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谭鉴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积极财产性判项、剩余刑期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鉴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世瑶
审 判 员 陈 仪
审 判 员 黄钰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韦江转
书 记 员 莫 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