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602民初358号
原告:铜仁市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952656699。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鹭鸶岩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徐望达,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告:姚海燕,女,1983年9月6日出生,住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铜仁市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铜仁市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铜仁市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仁市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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