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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92民初69号之一

程志清、李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志清;李美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92民初69号之一

申请人:程志清,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贤,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徽,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李美平,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申请人程志清与被申请人李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志清于2018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程志清以与妻子许平共同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镇平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鄂0592民初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李美平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美平价值22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2.查封程志清、许平共同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镇平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房权证西陵字第**房屋,期限为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申请人程志清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美平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美平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雄心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