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捷鑫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 被执行人白蕊,住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捷鑫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58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白蕊向荣成市捷鑫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000元,支付荣成市捷鑫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白蕊的银行存款并转付荣成市捷鑫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58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66元,由被执行人白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