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5148号
申请人:东莞市龙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村沙岭大岭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2566402A。
法定代表人:肖领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波,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小明,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佛山市锦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众涌村委会众裕路以**地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97713936。
法定代表人:徐新振。
被
申请人:徐新振,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
申请人:徐秋月,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即申请人)东莞市龙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即被申请人)佛山市锦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徐新振、徐秋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龙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锦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徐新振、徐秋月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担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龙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锦鸿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徐新振、徐秋月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龙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伟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桂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