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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执4359号

唐晓伦、赵李育、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晓伦;赵李育;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02执4359号

申请执行人:唐晓伦,女,198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执行人:赵李育,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怡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9581834-X。

法定代表人:郭昌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502民初62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唐晓伦、赵李育办理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5号(鼎业·江北兴城B区)1层附71号(原7幢1层27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5号(鼎业·江北兴城B区)1层附71号(原7幢1层27号)房屋的财产权证照转移登记给唐晓伦、赵李育。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陶 刚

审判员 邓以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胡孝飞

书记员游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