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02执4359号
申请执行人:唐晓伦,女,198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执行人:赵李育,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怡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9581834-X。
法定代表人:郭昌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502民初62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宜宾鼎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唐晓伦、赵李育办理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5号(鼎业·江北兴城B区)1层附71号(原7幢1层27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5号(鼎业·江北兴城B区)1层附71号(原7幢1层27号)房屋的财产权证照转移登记给唐晓伦、赵李育。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陶 刚
审判员 邓以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胡孝飞
书记员游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