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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7执464号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美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464号

申请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吴美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被吴美菊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美菊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