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464号
申请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吴美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被吴美菊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美菊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效伟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美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464号
申请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吴美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被吴美菊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美菊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