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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民初1956号

张多忠与冯治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多忠;冯治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1956号

原告:张多忠,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民生花苑小区5号楼2单元4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秀,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吴家井镇吴家井村八组40号,系张多忠妻子。

被告:冯治梅,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和平镇枣园村十组23号。

原告张多忠诉被告冯治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张多忠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多忠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多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多忠负担。

审判员 何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严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