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1956号
原告:张多忠,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民生花苑小区5号楼2单元4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秀,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吴家井镇吴家井村八组40号,系张多忠妻子。
被告:冯治梅,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和平镇枣园村十组23号。
原告张多忠诉被告冯治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张多忠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多忠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多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多忠负担。
审判员 何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严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