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1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丽英,女,1958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陈展林,广东章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明恒,广东章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莫柱均,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张玉玲,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谢锦平,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张丽英与被执行人莫柱均、张玉玲、谢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粤1971民初189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911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54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查明的财产,作以下处理:扣划被执行人谢锦平银行存款7028.42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得款6978.42元;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莫柱均名下位于东莞市××××号房屋,经分配,本案分得118500.08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到位款项125478.5元划付给申请人;查封被执行人莫柱均名下车牌号为粤S×××××的车辆,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由于本案是轮候查封,其车辆下落不明,故本案暂无法处理;查封被执行人谢锦平位于镇××村民委员会柳树××村的土地[土地证号:(2007)19003219037**],查封期限自2019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由于申请人正与被执行人谢锦平调解,申请本案只对该土地进行档案查封,故本案暂不处理;冻结被执行人谢锦平在东莞市××诚二手贸易有限公司10万的股权份额;冻结张玉玲在广东景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90万的股权份额;冻结张玉玲在东莞市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万的股权份额;冻结莫柱均在东莞市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万的股权份额,上述股权的查封日期均自2019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12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黄洁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