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106号
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董事长。
被告:王秀凤,女,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李百召,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孙金花,女,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李百连,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高桂梅,女,1979年1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任金海,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案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凤、李百召、孙金花、李百连、高桂梅、任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银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管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