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866号
原告:成都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著桥,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志刚,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雷方燕,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 原告成都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刚、雷方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义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小燕
书记员 倪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