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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202执1831号

王乃文、王赟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乃文;王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执1831号

申请执行人:王乃文,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农高区。

被执行人:王赟,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者名单。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魁

审判员陶洪庆

审判员赵兴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段      树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