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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6执恢64号

邹小兰、黎政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8-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小兰;黎政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26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邹小兰,女,1963年7月6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住汇川区。被执行人黎政均,男,1972年9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6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月31日恢复执行邹小兰和黎政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表示到期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再要求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326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乐乐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梁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