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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刑初143号

郭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郭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1刑初14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波,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5月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波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6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海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郭波在其租住的都江堰市民主A2小区4栋2单元3楼9号房处,先后两次向郭韬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收取第一次的毒资人民币200元。当日,被告人郭波被挡获,从其住处查获7小包和1小瓶的总净重甲基苯丙胺27.93克,毒资人民币200元、涉案用电子秤二个。 被告人郭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郭波的供述,辨认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证人郭某、王某、林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条,被告人郭波指认物证照片及笔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郭波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波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波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波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5月29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27.93克,涉案用电子秤二个,予以没收,毒资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建明

人民陪审员  何忠良

人民陪审员  康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雅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