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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0634号

阮萌萌与中山市灯霸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阮萌萌;中山市灯霸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成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0634号

原告:阮萌萌,女,199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汉,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波,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灯霸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五路20号第二幢5楼之一。

被告:李成旺,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原告阮萌萌与被告中山市灯霸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霸王公司)、李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萌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成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阮萌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诉讼中,原告变更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为2017年8月1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7日,李成旺以其经营的灯霸王公司开具额度为30万元的支票兑换急需筹钱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与李成旺通过微信聊天沟通相关情况后,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成旺转账38000元,同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分五笔共转账42000元,该借款直接转入李成旺名下xia×××@21.cn.com的支付宝账户。期间,原告多次向李成旺催款,李成旺多次答应,但至今分文未还。阮萌萌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居住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企业信用公示报告,证明被告的业务往来情况;3.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账借款80000元的事实;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情况事实。灯霸王公司、李成旺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7日,李成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阮萌萌借款80000元,阮萌萌通过微信支付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向李成旺出借借款80000元。之后阮萌萌多次催促李成旺还款,李成旺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阮萌萌与李成旺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李成旺欠阮萌萌借款80000元有微信转账凭证及支付宝转账凭证为凭,李成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017年7月27日,李成旺在微信中曾通过语音口头承诺“下星期一才能给你”,同年7月31日为其承诺时间,但李成旺逾期未能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故阮萌萌请求李成旺归还借款8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阮萌萌主张从2017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未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阮萌萌主张李成旺是因经营灯霸王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灯霸王公司、李成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成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阮萌萌归还借款80000元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萌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被告李成旺负担(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李成旺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石一夫

审判员  陈玉珍

审判员  黄俊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潘汝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