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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2执655号

胡怀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09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胡怀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2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胡怀江,男性,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桐梓县燎原镇。

被执行人:何大永,女性,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桐梓县。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大永在中国农业银行62XXXX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0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大永在中国农业银行62XXXX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令狐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邓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