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2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胡怀江,男性,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桐梓县燎原镇。
被执行人:何大永,女性,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桐梓县。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大永在中国农业银行62XXXX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0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大永在中国农业银行62XXXX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令狐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邓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