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22执1726号之七被执行人王长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执44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长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长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长春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