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722执1726号之七

王长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长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22执1726号之七被执行人王长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执44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长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长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长春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