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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6民初622号

陈某与豆某、韩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陈某;豆某;韩某1;韩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6民初622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豆某,女,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韩某1,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韩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豆某、韩某1、韩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申建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梅殿军

书记员崔奇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