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6民初622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豆某,女,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韩某1,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韩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豆某、韩某1、韩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申建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梅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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