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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财保112号

付志强、付志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付志强;付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财保112号申请人付志强,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付志峰,男,汉族,住滑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付志峰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付志峰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所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柴冰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