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341号
申请人:伍军
被执行人:李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2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素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素玲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效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伍军与李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341号
申请人:伍军
被执行人:李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2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素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素玲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效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