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执664号
被执行人:广州市巨鑫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一村杨赤线路段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96157550B。
法定代表人:吴晖。 关于被执行人广州市巨鑫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二审诉讼费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民终9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巨鑫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缴纳二审诉讼费7027.5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建飞 执行员 肖志强 执行员 徐家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黄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