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辖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哈利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勇,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莱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吕桂亭,董事长。
原审
被告:王勇,男,196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公民不服原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46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受理的案件由本院受理,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此案。河南哈利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河南哈利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约定的合同交货地点在申请人公司所在地,也就是双方合同的履行地在河南省新安县,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南省新安县,故原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464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山东莱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学博
审判员 李庆斌
审判员 秦华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亓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