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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辖终113号

河南哈利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莱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哈利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莱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辖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哈利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勇,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莱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吕桂亭,董事长。

原审

被告:王勇,男,196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公民不服原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46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受理的案件由本院受理,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此案。河南哈利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河南哈利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约定的合同交货地点在申请人公司所在地,也就是双方合同的履行地在河南省新安县,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南省新安县,故原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464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山东莱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学博

审判员  李庆斌

审判员  秦华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亓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