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207执恢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晨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包头市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行唐县广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皇鑫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经理。 关于烟台开发区晨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行唐县广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皇鑫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207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王建国
审判员 孙云飞
二0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啸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