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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207执恢115号之一

烟台开发区晨光贸易有限公司与行唐县广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皇鑫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晨光贸易有限公司;行唐县广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皇鑫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207执恢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晨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包头市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行唐县广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皇鑫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经理。 关于烟台开发区晨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行唐县广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皇鑫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207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王建国

审判员 孙云飞

二0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啸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