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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91民初751号

李金义等与济南军晖橡塑制衣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李金义;济南军晖橡塑制衣厂;邢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91民初751号

原告:李金义,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军晖橡塑制衣厂,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邢继伟,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原告李金义与被告济南军晖橡塑制衣厂、邢继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李金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金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贾 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