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824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鲜武松,男,生于1972年11月3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
被执行人:王文全,男,生于1968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 申请执行人鲜武松与被执行人王文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川0824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87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259元。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利息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将其限制了高消费、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0824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 勇
审判员 邵 雄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
书记员 刘术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