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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24执1409号

鲜武松、王文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鲜武松;王文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824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鲜武松,男,生于1972年11月3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

被执行人:王文全,男,生于1968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 申请执行人鲜武松与被执行人王文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川0824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87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259元。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利息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将其限制了高消费、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0824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 勇

审判员 邵 雄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

书记员 刘术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