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82民初11257号
原告:苏凤,女,1954年9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生海,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丁邦建,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如皋市。
原告苏凤与被告丁邦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苏凤于2019年3月6日以原被告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凤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凤撤回对被告丁邦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苏凤负担。
审判员 尹建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