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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执恢89号之四

徐州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诚实商贸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诚实商贸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刘孟海;王春雨;杨洪珍;张贯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恢8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徐州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代远。被执行人江苏诚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一品观邸)7#-1-1203。法定代表人刘孟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洪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孟海,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春雨,女,汉族,1978年2月11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杨洪珍,女,汉族,1955年10月5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张贯银,男,汉族,1952年10月26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天桥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诚实商贸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刘孟海、王春雨、杨洪珍、张贯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63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天桥东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5)徐执字第720号,因查封财产当时不具备处置条件,于2015年12月20日终止本次执行。2016年5月30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天桥东支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03执恢89号,与系列案件(2016)苏03执恢90、91、92、93、94、95号一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生效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司法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江苏诚实商贸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刘孟海、王春雨、杨洪珍、张贯银的财产实施了全面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后,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公司、个人财产,拒不到庭进行约谈,本院依法采取了限制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首次执行期间,本案(申请人为江苏银行徐州天桥东支行)与系列案件(申请人为江苏银行徐州铜山支行)查封了铜山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山县利国镇利国钢铁厂内抵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的40T转炉生产线设备672台,喷煤、竖炉、烧洁系统、环保系统、450高炉等及其附属设施及土地(铜国用2010第4147号,面积86667平方米)使用权。2016年6月23日,本院委托徐州公信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所有抵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的40T转炉生产线设备672台,喷煤、竖炉、环保系统、450高炉等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位于利国镇的土地(铜国用2010第4147号,面积86667平方米)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6年7月29日徐州公信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徐公信评报(鉴)字〔2016〕第05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上述资产总价值为351255100.00元(生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评估价值为333748400.00元,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17506700.00元)。评估报告书已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16日、2016年10月8日、2016年10日30日、2017年3月18日通过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分别对上述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和土地进行了三次拍卖和整体资产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流拍价为20886.4万元,土地流拍价为1120万元,总价值22006.4万元。执行中查明,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徐州天桥东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将债权转让给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对该债权进行拍卖,徐州东亚钢铁有限公司参与竞买,以最高价7150.00万元竞买成交。2017年6月29日,徐州东亚钢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2018年3月26日,徐州东亚钢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徐州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上述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流拍以后,申请执行人徐州东亚钢铁有限公司同意以流拍价接受上述钢铁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以抵偿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系列案件分别按执行案件立案标的受偿。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徐商初字第0630、0632、0629、0627、0628号、0631号、0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金额,确定系列案件分别受偿:(2016)苏03执恢90号案件受偿2517.18万元、(2016)苏03执恢92号案件受偿3019.68万元、(2016)苏03执恢93号案件受偿7542.00万元、(2016)苏03执恢94号案件受偿3019.68万元、(2016)苏03执恢95号案件受偿3019.68万元、(2016)苏03执恢91号案件受偿2014.68万元,上述案件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予以书面认可。申请人徐州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六案件中共受偿21132.9万元,剩余案款873.5万元,由本案即(2016)苏03执恢89号案件参与受偿。执行费共计28.400万元,已由被执行人另行交付至本院帐户。需要说明的是:涉案的铜国用(2010)第4147号土地,原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首封,故本院在(2016)苏03执恢89、90、91、92、93、94、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第5页)认定,超出抵押权范围之外的137万元由首封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受偿。现因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2015)杭西执民字第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案件已履行完毕为由,裁定解除了上述土地的查封。另一在先查封的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也裁定解除了上述土地的查封,故包括本案在内的系列案件已成为首轮查封,涉案土地的流拍价1120万元均应为本系列案件受偿。另查明,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与原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还款协议,每月还款30万元。因江苏银行于2017年5月17日将债权转让给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终止履行。合同终止履行前,铜山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共支付江苏银行人民币160万元。钢铁生产设备及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流拍价值已足额抵偿系列案中其他案件案款,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上述160万元案款由本案受偿,抵偿本金。因此本案共执行到位1033.50万元(873.5万元+160万元)。2019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徐州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徐州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120万吨炼铁产能、170万吨炼钢产能实施查封。2019年3月8日,本院依据(2016)苏03执恢8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徐州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徐州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120万吨炼铁产能、170万吨炼钢产能实施轮候查封。2019年2月27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江苏诚实商贸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刘孟海、王春雨、杨洪珍、张贯银的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及其他银行的存款,车辆、土地、房产、股权等实施了再次网络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2月28日,本院采取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徐州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本案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查询回执、谈话笔录为证。申请执行人徐州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执行到位的案款抵偿本案借款本金。本案执行标的本金4000.00万元及按(2014)徐商初字第0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复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负利息,已执行到位本金1033.5万元,未执行到位本金2966.5万元及按(2014)徐商初字第0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复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负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应于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执恢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批长刘建航

审判员 单 鑫

审判员 宋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曹敬茹 关注公众号“”